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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卓尼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22-08-22 11:36: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1年度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提出议案;根据县委、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工作部署、确定检察工作任务,组织并贯彻落实。

(三)对本辖区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积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负责本单位案件管理、刑事执行检察、法律政策研究及其他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完成其他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现有行政机构1个,2021年底编制32人,实有在职人数31人,其中:行政实有人数31人,书记员14人,退休人员13人,遗属3人;2021年度机构改革后根据编办核定单位内设五个部室,具体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0 个。

(三)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0 个。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件1)

二、收入决算表(见附件1)

三、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件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

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

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1,134.11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减少43.92万元,下降3.73%,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人员退休变动经费下降,二是由于疫情各项支出有所减少。(本部分的收入总计包括收入合计、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包括本年支出合计、结余分配、年末结转和结余。)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1,100.3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3.16万元,增加5.75%,主要原因是一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二是增加检务保障经费。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58.98万元,占87.16%;其他收入141.32万元,占12.84%。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1,075.6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38.55万元,减少1.06%,其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人员退休变动经费下降,二是由于疫情各项支出有所减少。其中:基本支出848.88万元,占78.92%;项目支出226.75万元,占21.0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992.78万元。与2020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56.65万元,下降5.40%。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人员退休变动经费下降,二是由于疫情各项支出有所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34.3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6.86%,较上年决算数减少81.27万元,下降8.00%。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人员退休变动经费下降,二是由于疫情各项支出有所减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781.01万元,支出决算为826.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80%。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4.12万元,支出决算为44.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1.51万元,支出决算为31.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2.36万元,支出决算为32.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07.5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12.1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1.18万元,增长7.21%,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资及正常晋升,社会保险缴费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奖金、社会保障费缴费等。公用经费95.4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76万元,增长7.63%,主要原因是地方取暖期延长,因而单位取暖费有所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印刷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邮电费、取暖费电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20万元,支出决算为12.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62%,决算数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是严格按照“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控制总量。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 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11.50万元,支出决算为11.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5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11.50万元,支出决算为11.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5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3. 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为1.70万元,支出决算为0.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4.8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和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次。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国内公务接待12批次80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5.40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水费、印刷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邮电费、取暖费电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77万元,增长7.64%,主要原因地方取暖期延长,因而单位取暖费有所增加。

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本年度培训费支出1.4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20万元,增长461.54%,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法警培训等。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62.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6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4.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2.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2.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以及绩效自评的基本原理、原则和项目特点,结合绩效目标,本部门专项工作小组成立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价的目的、方法、评价的原则、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方式,对2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分别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及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2项,涉及资金196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通过自评,2个项目自评结果均为“良好”,基本达成年初预期指标,完成绩效目标任务。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完成了年度总体目标。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08万元,执行数为173.7万元,完成预算83.5%。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数量指标,二是质量指标,三是实效指标,四是成本指标,均已达标,入额检察官办案人数,检察业务教育培训,监督立案数,公益诉讼数,检察业务培训合格数,检察建议回复率,扫黑除恶案件结案率,扫黑除恶社会满意度,案件评查机制完善性,办案部门人员交流满意度,干警管理制度满意度。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基本支出经费保障水平偏低,二是预算编制仍需进一步精确细化,三是资产管理资料更新速度较慢。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预算执行围绕保人员经费、保正常运转进行,二是进一步提升对预算的细化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前瞻性预估。(《自评表》如下,详见附件2)

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名称: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

主管部门: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实施

单位: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万元)

全年预算数(万元)

全年执行数(万元)

分值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138

208

173.7

10

8.351

其中:财政拨款

138

208

173.7

-

8.35

其他资金




-

0.00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1、强化内外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运行机制

3、服务大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1年基本完成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实际完成值

分值(权重)

指标得分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公益诉讼数

=8件

10件

4.16

4.16


监督立案数

2件


4.16

0


检察业务教育培训

=110人次

90人次

4.24

3.47


入额检察官办理案件数

=10件/人

15件/人

4.16

3.94


质量指标

检察业务教育培训合格率

=100%

90%

4.16

4.16


时效指标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满意度

满意

95%

4.16

4.16


检察建议回复率

>=95%

100%

4.16

4.16


结案率

=100%

100%

4.16

4.16


扫黑除恶案件结案率

=100%

100%

4.16

4.16


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准确率

=100%

100%

4.16

4.16


成本指标

经费支出情况

定额标准内

90%

4.16

4.16


装备经费及时性

及时

85%

4.16

3.54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扫黑除恶案件社会满意度

满意

95%

3.75

3.75


刑事诉讼案件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率

=100%

100%

3.75

3.75


社会效益指标

"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社会评价

90%

3.75

3.75


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结率

=100%

100%

3.75

3.75


生态效益指标

环境治理案件满意率

>=95%

85%

3.75

3.36


可持续影响指标

案件评查机制完善性

完善

90%

3.75

3.75


办案部门人员交流满意度

满意

85%

3.75

3.19


联席会议协调度

85%

3.75

3.19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

干警管理制度满意度

满意

75%

5

3.75


民事、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等案件结案满意度

=100%

100%

5

5


总分

100

89.82

良好

说明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填无。

注:1.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各级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

   2.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形式,满分为100分,各部门可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自主确定各项三级指标的权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该项目绩效自评的总分(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酌情扣分),各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原则上一级指标分值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除预算资金执行率外,其他指标权重可作适当调整,但总分应为100分。

   3.本表资金使用单位按具体项目填报,主管部门按二级项目汇总绩效目标,对于定量指标,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2)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完成了年度总体目标。项目全年预算数为50万元,执行数为53万元,完成预算106%。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数量指标,二是质量指标,三是实效指标,四是成本指标,均已达标,宣传开展及时率,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培训合格率,信息设备投入使用及时性(%),执法执勤用车维修维护及时性,三公经费控制率,信息化建设项目达标率,办案技术水平,刑事诉讼、民事、未成年人等案件结案率,环境治理案件满意率,案件实现公开率,刑事诉讼、民事、未成年人等案件结案满意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预算编制仍需进一步精确细化,二是资产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财务人员综合业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在预算的编制阶段,多花时间下功夫,将每项支出的预算工作做好做细。在预算的执行阶段,严格控制每项支出。二是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加资产管理人员,及时登记、更新台账,加强资产卡片管理,年终前对各类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三是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整体工作效率。(《自评表》如下,详见附件2)


 

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名称:

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本级)

主管部门: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实施单位: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万元)

全年预算数(万元)

全年执行数(万元)

分值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50

50

53

10

10

其中:财政拨款

50

50

53

-

10.00

其他资金




-

0.00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圆满完成2021年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已按计划完成。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

实际完成值

分值(权重)

指标得分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宣传开展及时率(%)

及时

90%

5.55

5.55


业务培训

=85人

50人

5.6

3.29


质量指标

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

满意

95%

5.55

5.55


培训合格率

>=100%

85%

5.55

4.72


时效指标

培训时间

2100小时

1100小时

5.55

2.91


信息设备投入使用及时性(%)

及时

85%

5.55

4.72


执法执勤用车维修维护及时性

及时

90%

5.55

5.55


成本指标

经费支出情况

定额标准内

95%

5.55

5.55


三公经费控制率

<=100%

100%

5.55

5.55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信息化建设项目达标率

=95%

85%

3.36

3.01


社会效益指标

办案技术水平

有效提高

80%

3.33

2.66


办案条件改善有效性

有效提高

80%

3.33

2.66


刑事诉讼、民事、未成年人等案件结案率

=100%

100%

3.33

3.33


生态效益指标

环境治理案件满意率

>=95%

85%

3.33

2.98


可持续影响指标

案件实现公开率

=95%

95%

3.33

3.33


办案人员满意度

80%

3.33

2.66


办案设施到位率

=90%

75%

3.33

2.77


联合办案协调度

80%

3.33

2.66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

刑事诉讼、民事、未成年人等案件结案满意度

=100%

100%

10

10


总分

100

89.45

良好

说明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填无。

注:1.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各级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

   2.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形式,满分为100分,各部门可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自主确定各项三级指标的权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该项目绩效自评的总分(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酌情扣分),各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原则上一级指标分值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除预算资金执行率外,其他指标权重可作适当调整,但总分应为100分。

   3.本表资金使用单位按具体项目填报,主管部门按二级项目汇总绩效目标,对于定量指标,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1. 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本单位无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2. 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本部门对2021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年预数208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拔款208万元,全年执行数173.7万元,预算执行财政评价标准权重分值为8.35分,评价得分为89.82分,评价结果为“良好”。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く行政事业单位务管理办法>和く人民检察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政通过一体化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项目资金支付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了项目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3)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  1、卓尼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决算公开报表

2、卓尼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表                                            

3、卓尼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重点绩效自评报告。